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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09-05-04 16:37:22 打印 字号: | |
  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及生活状况;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证件或文件。

  

  7、立案审批表。

  

  四、执行费用的缴纳

  

  按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
责任编辑:邹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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