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及生活状况;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证件或文件。
7、立案审批表。
四、执行费用的缴纳
按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