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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起诉须知
  发布时间:2009-05-04 16:43:11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详细联系方法;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二)结婚证

  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遗失结婚证的,必须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三)身份证

  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关子女情况的证明(户籍证明、户口薄等)

  (五)立案审批表

  (六)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需提供下落不明一方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或者下落不明者单位出具的该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交纳案件受理费

  按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
责任编辑:邹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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