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刘艳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法律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诉讼投入,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客观、及时地处理案件。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加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本文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新特点。
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多。2007年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5件,占当年收案总数155件的41.94%;2008年1—6月我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9件,占1—6月收案数62件的46.77%。
2、涉案金额大。2007年全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案金额为258万余元,2008年1-6月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案金额为123万余元。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20余万元,而且随着国民济经的发展,赔偿标准在遂年增长。
3、涉案罪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明确指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诉讼。”应该说,这条规定涉及众多罪名,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罪名并不多。从我庭案件看,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件中,也有少量的强奸、故意杀人(未遂)及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其中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80%。
4、审理周期长。有的附带民事原告人未治疗终结或正在评残,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有的开庭前突然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院只能重新送达给新的被告人,再排期开庭;有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后表示要调解,但由于不能满足其要求又表示反悔,如此等等,不仅使法院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而且确实使审理周期延长。如一件交通肇事案件,案情较简单,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附带了民事诉讼,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不得不转普通程序审理。可以说,有的案件民事部分的审理时间、难度超过了刑事部分,我庭受理的案件不少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复杂争议较大而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5、审理难度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涉案的被害人由于对有些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因此对法院这类判决期望值过高。有的既要求法院满足其对被告人的严厉处罚,又要求满足其提出不切实际的各项赔偿,一旦两个方面有一个方面不能达到目的,就到处上访。
6、执行难度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判决后,由于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判决赔偿的标的额又较大,有的被告人自己也受伤,刑事案件又不能执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判决难以执行。特别是交通肇事案件我区不论被害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一律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这样虽然体现了同命同价,但现实生活中农村和城镇人们的生活水平差距巨大,而且有越拉越大的趋势,如果肇事方是农村居民,让农村收入的人去按城镇的收入标准赔偿,其实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我庭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的按赔偿标准足额赔偿的不到30%,判决结案的虽然按标准判决赔偿,但很多难以执行,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空判。
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并审理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据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一并审理,二是分别审理。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十分重要,它便于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在一个诉讼程序里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解决因同一侵害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从而有利于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使被害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这样做,既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避免法院在人力、物力上的不必要浪费,并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能使案件及时审结,避免因分案处理而导致对同一侵害事实在认定和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裁判的严肃性。同时,许多案件一并审理还使一些民事赔偿案件在审理和判决阶段得到及时履行,解决了判决以后的执行问题,避免了因赔偿金额不到位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三、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下,加大调解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积极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工作,对于实现公正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我庭的案件多为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而这些案件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积怨深、矛盾大、执行难、后遗症多,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容易激化矛盾,而且被害人损失难以得到补偿。但是此类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一般都会在刑事部分判决前积极响应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想方设法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故此类案件调解的基础较好,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我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注重从法理和情理上多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环节,力争调解结案。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们积极向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属宣讲法律,告知他们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他们是否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是被告人悔罪与否的表现,也是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同时调解在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而不仅仅在家属之间进行。被告人由于受到指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存在恐惧不安的心理。因此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时,明确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使之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利用被告人的恐惧心理施加压力,使之作出违心的意思表示。否则,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以违反自愿原则提出申诉,调解便可能无效,反而增加讼累。
通过调解,被告人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多数有经济能力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当事人之间能尽快达成赔偿协议。2006年以来,我庭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94件,其中调解结案76件,调解结案率达80.85%,有效化解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修复了社会关系。
四、关于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也不断增多,已成为影响法院审判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今年以来我庭因这类案件判决后引起一方吵闹、上访案件已有多起。经分析引发当事人不满意的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被害人一方既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严判处,又要求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两个方面或者有一方面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二是被害人一方坚决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严判处,经济赔偿可随法院依法判处,但由于案件被告人有法定从节,未能满足被害人一方要求的;三是被害人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判处,但在经济上要求得到更多补偿,法院在对被告依法判处同时依法对经济赔偿作了判处,由于经济赔偿数额达不到被害方预期要求的;四是法院依法对经济赔偿作出了决,但没能执行到位,被害人一方就到法院吵闹、上访。如我庭审结的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害人亲属因知道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在调解时作出了很大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被告人被依法判决后,又觉的经济赔偿数额少,又上法院吵闹。
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在坚持依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做好向当事人宣传法制、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工作。同时,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尽量在判决前让赔偿款到位,尽量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缓解和解决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