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本院干警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严肃执法,公正裁判,树立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认定
第一条 错案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裁判明显有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执法过错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出现的除错案之外的重大失误和错误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承担错案责任:
(一)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造成裁判有严重错误的;
(二)认定案件性质不当,造成裁判有严重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裁判有严重错误的;
(四)量刑明显不当或裁判显失公正的;
(五)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执行案件执行对象错误,造成执行回转,或超标的执行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应认定为错案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者,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章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现渠道
第二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线索,主要从以下几个渠道发现:
(一)上级法院及本院评查和执法执纪检查;
(二)上级法院发还、改判、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本院提起再审的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五)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监督;
(六)当事人申诉和人民群众举报;
(七)案件执行中对案件的审查;
(八)其他渠道。
第三章 “两错”案件的提起和确认
第三条 对错案由监察室负责提起,由审委会决定确认。
本院有关部门发现可能认定为错案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监察室,监察室审查后,报审委会讨论确认。
对上级法院发还、改判,本院再审原则改判的案件,一律由监察室向审委会汇报,由审委会确定是否为错案或执法过错。对此类案件,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案件质量分析会。
第四章 “两错”案件的追究
第四条 对“两错”案件,由监察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五条 发现“两错”案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不同程度的追究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上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中及本院评查中每扣1分,对案件责任人罚款10元。
(四)上级法院评查、抽查案件中每扣1分,属评查时已发现的错误的,对原案件责任人罚款10元;属评查时未发现的错误的,对原案件责任人和评查人各罚款10元。
(五)对认定为错案的,每件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条 对“两错“案件,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处罚外,区别情况,按下列原则加重处罚:
主审法官一年内办案执法过错累计被扣分达到20分以上不满40分或办一件错案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扣发半年的岗位津贴。
主审法官一年内办案执法过错累计被扣分达到40分以上不满60分或办二件错案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一级使用,并扣发全年的岗位津贴。
主审法官一年内办案执法过错累计被扣分达到60分以上或办三件以上错案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及审判资格,扣发全年的岗位津贴,待岗学习3个月。
第七条,对造成错案的,案件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错案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失费用。
第八条 因办案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非因主审法官及办案人的过错造成错案的,对主审人及办案人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扣分数“以上” 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2007年以前的案件,按以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