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良好的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秩序,根据《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县政府办公室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二、工作日不能到岗者,事假、病假1天以内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在5天以上的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政治处备案。
三、除公休日、节假日以外的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四、续假按本制度规定的请假程序及相应的规定执行。续假应由本人办理,续病假时如本人因健康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
五、各类假期届满,本人到岗后,须在2日内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应的销假手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旷工: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在工作日有不到岗超过半天的;
(二)超假后不办理续假手续,超假达半天以上的;
(三)假期届满后不办理销假手续的;
(四)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
七、旷工半天的扣一天岗位津贴,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本人当月岗位津贴,3天(含3天)以上的,除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外,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法官法》第四十条(四)项之规定,予以辞退。
八、在工作日不按时到岗者,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离岗者视为早退。因接送子女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离岗,但与本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者除外。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30次以上,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九、院内各部门及法庭工作人员考勤由各部门、法庭实施,政治处统一考核、汇总。
十、政治处每月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公布抽查结果并备案。
十一、经批准考取各类院校的学员在职或半脱产学习的,听课、考试时间按出勤对待,全脱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