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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法院机关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09-05-06 08:40:32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良好的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秩序,根据《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县政府办公室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二、工作日不能到岗者,事假、病假1天以内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在5天以上的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政治处备案。

  三、除公休日、节假日以外的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四、续假按本制度规定的请假程序及相应的规定执行。续假应由本人办理,续病假时如本人因健康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

  五、各类假期届满,本人到岗后,须在2日内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应的销假手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旷工: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在工作日有不到岗超过半天的;

   (二)超假后不办理续假手续,超假达半天以上的;

   (三)假期届满后不办理销假手续的;

   (四)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

  七、旷工半天的扣一天岗位津贴,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本人当月岗位津贴,3天(含3天)以上的,除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外,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法官法》第四十条(四)项之规定,予以辞退。

  八、在工作日不按时到岗者,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离岗者视为早退。因接送子女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离岗,但与本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者除外。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30次以上,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九、院内各部门及法庭工作人员考勤由各部门、法庭实施,政治处统一考核、汇总。

  十、政治处每月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公布抽查结果并备案。

  十一、经批准考取各类院校的学员在职或半脱产学习的,听课、考试时间按出勤对待,全脱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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