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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民法院“八条”禁令
  发布时间:2009-05-06 08:42:07 打印 字号: | |
  1、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处理案件,徇私枉法,违者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除法院统一收取的诉讼费、实际支出费、邮寄费以及保全费用外,严禁任何人私自收取当事人的其他任何费用,违者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3、严禁干警接受当事人礼金和有价证券,委托当事人办私事以及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违者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4、严禁接受代理人吃请送礼,违者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吸食毒品、接受色情服务,违者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6、严禁酒后驾驶车辆,违者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7、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单位接待外来客人除外),违者到政治处待岗,因饮酒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8、严禁将警车停靠在饭店或其他娱乐场所门口,违者到政治处待岗,造成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责任编辑:宁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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