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院长接访职责,促进各类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审理,切实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长接访日为每周星期二。
二、院长接访在法院信访接待室进行。接访对象为反映各类诉讼法规定范围内属本院管辖案件以及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来访人。
三、立案庭信访室负责组织接待,每周一由信访接待员通知本周接访的院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的,由接访院长自行调换并通知信访接待员。
四、院长接访过程中,应有一名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值班法警由法警队安排,需本院其他业务庭人员参加接访的,由信访接访员及时通知其参加。
五、除接访当日来访的人员外,要求院长接访的来访人,信访接待员应当进行登记,并安排好接待顺序,根据来访人的申请,院长可约访来访人。
六、在院长接访中,信访接待员应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对院长批注的具体处理意见,应由信访接待员当即交办。交办信访事项实行《信访移交处理单》。
七、来访人必须遵守接访秩序,服从值班法警的管理和疏导,接访院长对其来访提出问题给予答复后应马上离开,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接访的正常进行。
八、对院长接访交办给相关庭室的信访处理事项,应按院长批注的要求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过《信访移交处理单》反馈给信访接待室,立案庭信访接待室每月将以《信访信息》的形式通报当月院长接访处理情况。
九、各相关业务庭、室、局、队承办的接访院长交办的信访事项,纳入各业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十、院长接访实行首问责任制。接访院长是所接访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办处理结果,直至来访问题彻底解决,已经由院长接待过的来访人,其他院长不再进行再次接访。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