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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09-06-05 21:45:46 打印 字号: | |
  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审批,可延长30日。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5、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涉外案件的规定。

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审理期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邹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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