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几年速裁机制的试行
随时市场经济的快速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逐步提高,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早已不再局限在法律规定的15天和30天的举证期限以及15天的答辩期间,他们对自己的纠纷早已是擦拳摩掌,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得到结论。我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繁简分流的分流的原则,于2005年3月1日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即速裁庭。主要任务是对我院受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及诉讼标的较小的其它类型案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进行快审快结,即速裁。速裁庭主要受理的案件类型为:
(一)、合同纠纷案件中:
1、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2、民间借贷纠纷
3、借款合同纠纷
4、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5、劳务合同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
1、双方均到庭并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
2、抚育费纠纷
3、扶养费纠纷
4、赡养纠纷
(三)、原告起诉时明确要求快速审理、经审查认为能够速裁的其他案件;
2005年,我院民三庭共受理各类简易民事案件512件,审结率100%,平均审限为5天。上诉率为2%,维持率为100%.初步实现了对简易民事案件的速裁,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审判流程和审理方式
对简易民事案件实施速裁,我院采取了因案制宜、机动灵活的办案方法,最大限度的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一)、坚持两个“及时”缩短案件的流程,创设一个“协议”、适用一个“指定”,提高诉讼坏节的运行速度,实现快速高效审判。
1、两个“及时”:一是及时送达。立案后,当即通知民三庭,由民三庭领取案卷、直接会见原告,了解案情,掌握被告的详细住址、联系方式,预测被告对案件的处理态度,选择口信传唤、电话传唤、传票传唤等传唤方式,做到送达及时。直接会见当事人,使案件一步到庭,既避免了以往立案后七日内审判庭按受案件的流转周期,又可以即时作原告的调解工作,避免了原告再次到庭的诉累;二是及时征询和提取被告人的答辩意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即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交于被告人质证,向被告人征询证据异议、答辩意见、举证期限,当即决定开庭时间。2005年,我院速裁庭受理的案件中,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并调解结案156件。
2、创设一个“协议”:根据最高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规定,我们创立了制式“举证期限协议书”,送达起诉状副本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议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二日则开庭审理。避免了以往等待15日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周期。正确理解和适用“协议举证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既保证了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又提高了案件审理速度。2005年,我院速裁庭,通过协议举证期限达到快速审结的案件占总结案数的15%左右。
3、适用一个“指定”:对当事人协议举证期限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则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不受第三十三款的限制,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同时,根据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系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等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由此,适用简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应在7日以上、并可以少于30日。民三庭根据各案的不同情况,对协议举证期限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特别就对履行义务存在侥幸心理和采取推拖态度的当事人,依法指定举证期限,一般案件指定举证期限为10日。这样,既保证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证据保全的权利,以提高了案件运行的速度,实现了快审快结。
(二)、审理方式以调解为主,亦当判则判
调解的显著特点有二:
1、调解是我国民事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结案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解决诉争的愿望,审判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这一结案方式解决纠纷能够做到快速结案、快还化解纠纷。
2、由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义务人能够主动履行义务,最终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5年,我院速裁庭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达90%。
调解的适用:
1、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对简易民事案件,通常有三个调解阶段:(1)即时调解,即案件送达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即时组织调解。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可适用即时调解,对赡养案件,离婚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案件,买卖合同案件均可进行调解。(2)庭前调解,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后开庭审理之前,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状辩状,归纳出双方的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根据不同的争议焦点当事人不同层次的法律常识文化素质,采取不同的解答解说方式,必要的时候,找出相关的法律条文,让当事为自己阅读理解,与自己的纠纷和观点相对照,最后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3)庭上调解,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原.被告的诉辩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再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当即下发调解书,减免了书写判决书之累。调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发后生效,避免了上诉期限的约束,杜绝了义务人拖磨蹭的侥幸心理,
2、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无论是即时、庭前庭上的调解,都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在调解案件时,耐心细心是法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工作态度。法官的耐心可为当事人创造一个轻松的调解氛围,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法官的细心,可以了解到双方分歧争议的细节,捕捉合意产生的契机。一个成功的调解过程,也是一个听讲结合的过程,“听”要求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处理提出的意见和亮明的观点,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如果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只对给付时间或履行方式有分歧,则可进入下一步调解。“讲”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一个简明的预测,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做出更加详细的讲解和适用,引导负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听讲结合要求法官仔细倾听,寻找双方合意产生的契机,列举通俗易懂的事例俗语使当事人从中悟出相应的道理。耐心讲解,要求法官要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双方恢复诚信关系,促成合意产生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通过耐心细心的工作,能使许多当事人心悦诚服,并达成调解协议。
三、适用的法律文书
正确适用制式调解协议和制式调解书也是提高案件审理速度的方法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简易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样式”中的调解协议载明:“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地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无论就即时调解,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只要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已签名或按了手印,协议内容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当时不能送达调解书的,注明领取地点,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或对方同意,不得反悔或推翻协议内容,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制式“调解协议”,特别就在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综合、组织即时调解的,随身携带制式调解书,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即下发调解书。如我院速裁庭在审理案件中,携带制式调解协议、制式调解书,在田间地头,或在村委会,或在当事人家中,边调解边下发调解书,一日之行可结案5、6起,避免了当事人往返于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支出,提高了案件审理速度。
四、适用速裁机制审理案件的几点体会
(一)、适用速裁机制优点
1、建立速裁机制,可以有效的降低诉讼成本。由于审判程序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不仅可以有效的缓解审判资源紧张的矛盾,还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2、建立速裁机制,可以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效率是公正的前提,在诉讼案件大量增加的形势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建立速裁机制,可以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集中起来快审快结,减轻其他法官办案的负担,使其它法官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质量。
3、建立速裁机制,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通过速裁,使更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能够培养速裁法官独立驾驭庭审的能力,锻炼法官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官的应便能力和反应速度,培养法官的审判技巧,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心理素质。
4、建立速裁机制,能够缓解执行压力。调解结案是速裁的主要结案方式,调解的自愿性促使当事人主动、自觉履行义务,减少了执行程序的启动,从而缓解了执行压力。
5、建立速裁机制,加强调解工作,有利于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速裁的主要结案方式是调解。由于调解是自愿的,所以调解有利于当事从对诚信的追求并促使人们恪守诚信原则,避免启动二审程序,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规范和完善速裁机制的思考
我院在2005年试行速裁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6年欲以在所有民事审判庭中推开,但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难以做到案件繁简分流、人员繁简分流,取得效果不是特别显著。故速裁机制的运行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速裁体制应首先遵循案件繁简分流的原则。将简易民事案件分离出来,确是显而易见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并由专门的审判庭来审理。
(2)速裁审判需要规范的操作程序,即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作依据。民诉法规定的15天答辩期和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克制了速裁的实施,也成了许多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者的尚方宝剑,他们以此来对法院的速裁推、拖、赖,以达到其逃避法律义务的目的。
(3)适合速裁审判机制的法院应该是适用全国各个基层人民法院,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所接触的案件是最一般、最普通但是最能代表最基层人民群众的基本矛盾,能够巩固最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性;速裁审判法院的设立,即能缓解当前社会法官人员不足,又能及时解决人民群众之间急待化解的纠纷。
(4)速裁审判离不开强有力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其所需要的法官应该是对法律有比较深的了解能从容面对案件的曲折性和延发性,可以很好的处理各行各类的人的矛盾问题,这样的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较强的应变能力。
(5)速裁审判机制的运行是一种协作运行,第一在立案方面应当由立案人员及时了解案情及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予以认定是否适合速裁审判程序。对适合速裁审判程序的案件应该予以明确的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与速裁庭快速连接。速裁审判也财务、物力方面的配合与协作,做到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化解广大人民群众内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