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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欠条不受法律保护
……张奎诉楚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董相杰 周艳玲  发布时间:2009-08-06 08:19:58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

    2008年1月10日原告张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楚子永2001年11月26日,由于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经其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被告楚子永辩称,自己不欠原告的钱,也没有给原告出具过欠据。原告提交的欠据是他伪造的,另从欠据原件看出,有损毁的痕迹,是一枚作废的凭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其提供的欠条为格式条,内容如下 :

       

20011126

               100

人民币      壹万元     10000.00     

      此款系 玉米种子1.77 100×2

                         领导批示:

      款人     欠款人楚子永    经手

    该欠条中二号宋体字系格式条中原有内容,斜体字系被告书写内容,黑体字系原告后来自己填写内容,被告对原告自己填写内容不予认可。另外,关于被告楚子永书写的“付100元、玉米种子177斤 100斤、楚子永”之事已另案处理。

    二、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负有偿还欠款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原告称其先写好“两个“欠”字、及欠款日期“2001年11月26日、壹万元整、10000.00、欠款人、×2元”后,被告才在该欠条上填写“付100元、玉米种子177斤 100斤、楚子永”字样,这明显与事实不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作为证据提供的欠条明显违背日常生活中欠据形成规律,且有污损痕迹,不应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中主要解决的是原告提供的“欠条”的效力问题。

    原告在一审中提供的欠据称是其先写好“两个“欠”字、及欠款日期“2001年11月26日、壹万元整、10000.00、欠款人、×2元”后,被告才在该欠条上填写“付100元、玉米种子177斤 100斤、楚子永”字样,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另该欠据有明显的污损痕迹,该欠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其效力已不能等同于书证原件,可采信度较低。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有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定情形,但该《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

    本案案号:(2008)宁民初字第2306号 

              (2009)赤民三终字第143号

责任编辑:邹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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