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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09-09-22 16:27:2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纠纷关系到公民的诚信、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等方面问题,将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宁城县法院民一庭近2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调研分析。

一、 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08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18件,详细见下表:

2007-2008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

   收案

年度

民商事总收案

民间借贷收案

占总

收案

民间借贷案件结案情况

调解

撤诉

判决

总结案

07

2758

282

10.22%

134

82

66

280

08

3766

436

11.58%

135

160

141

402

二、案件的特点

(一)当前民间自由借贷的用途变广,由过去的生活消费型借贷逐步为生产经营型借贷所取代;

(二)数额增大,由过去的几十元上百元增加到上千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

(三)借贷利息升高,过去借贷主要用于生老病灾、且数额小,属于互助性质,一般不计息。近年来借贷用途主要是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数额大,利息高,且借贷双方均有营利目的;

(四)期限短,一般在一年以内,大多是几个月甚至几天;

(五)范围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省区。

 民间自由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但由于民间自由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加之国家没有具体部门归口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

三、产生纠纷的原因

从审理的案件看,导致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贪图高利,盲目放贷

有的债权人为贪图高额利息,在债务人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盲目放贷给债务人从事风险性大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因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而引发诉讼。据统计,此类案件占52%

(二)借贷生财,无力偿还

有的债务人由于生财心切,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从债权人手中借款后,以多种理由拒不偿还,用别人的钱去生财,此类案件占20%

(三)手续不全,空口无凭

由于民间自由借贷行为通常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的,一些人碍于情面,借款时不履行合法手续,或仅凭口头约定,或虽有借据,但缺少必备的合同条款,或没有履行必要的公证手续,到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由于拿不出齐备的法律凭证,致使债务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此类案件占28%

四、建议与对策

民间自由借贷尽管数额较小,涉及面窄,但由于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容易诱发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一些债权人由于多次催讨未果,不得以采取利用社会闲散人员“私了”的办法,导致流血冲突事件的发生。同时,由于当前紧缩银根,银行信贷部门把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建设,加上个人短期小额贷款利润小,需要承担一定风险,致使各种贷款纷纷转向民间,一部分人遂将个人资金居为奇货,以钱谋利,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鉴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

(一)对民间借贷行为实行规范化管理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职能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民间自由借贷合同的签订、担保、抵押、执行、变更、保管等要依法进行指导和管理,对数额较大的借贷要依法进行必要的公证,使民间自由借贷由单纯的信用维持走上法律和信用共同维持的道路,确保民间自由借贷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提高借贷行为人的法律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自由借贷活动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和发展,有关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力度,通过采取以案讲法、舆论宣传等方式强化公民依法借贷的自觉性。

(三)要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银行信贷部门对个人正当的借贷行为要给予适当的支持和鼓励;对那些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从银行取得长期低息和无息贷款后,再到社会上去放贷获利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予以杜绝。同时要通过司法手段严厉打击和制裁民间放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净化和规范金融市场。

 

 

责任编辑:宁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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