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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威胁审判人员被制裁
作者:赵文林  发布时间:2009-10-12 16:30:52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以发短信的方式威胁承办人,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法重对其进行民事制裁,决定对姜某某施以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后鉴于姜某某主动认错悔过,提前解除了拘留。
责任编辑:赵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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