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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受指使作假证被罚款
作者:赵文林 发布时间:2009-10-12 16: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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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的买卖纠纷一案中,褚某某在不了解案件的情况下,受原告姜某某的指使,在原告写好的证言上签字,并出庭作虚假证言,其行为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褚某某予以罚款五千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赵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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