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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法院近年来审理女性犯罪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作者:赵洪林  发布时间:2009-11-17 09:32:42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女性已经真正成为和男性一起共担社会重担。然而,近年来女性犯罪却趋于不断上升的趋势。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女性犯罪占整个犯罪比率不断上升,对整个社会稳定来说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女性犯罪存在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我们应采取应对之策,遏止其发展之势。

一、女性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2006年至2008年宁城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54件1144人,其中女性犯罪64件76人,占总数的7.49%、6.64%。犯罪的种类主要集中在诈骗、故意伤害、盗窃、贩卖毒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

2006年-2008年宁城县法院审理女性犯罪案件基本情况表

年份

总案件数

总人数

女性犯罪案件数

占总案件数比例

女性被告人数

占总人数比例

2006

300

418

20

6.67%

23

5.5%

2007

258

332

22

8.53%

31

9.34%

2008

296

394

22

7.43%

22

5.59%

经对2006年-2008年宁城县法院审理的女性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近年来女性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的年龄结构分布看,成年妇女,尤其是25-45岁的女性系女性犯罪的主要人群,未成年少女犯罪也不容忽视。25-45岁的女性在女性犯罪的主体中每年都占总人数的70%以上。未成年少女的思想比较简单,心理承受能力也不强,她们经常会为打击报复、寻求刺激而去犯罪,未成年少女犯罪值得关注。随着2006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和2006年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对一些轻微的、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处理,2007年未成年女性犯罪比例有所回落。

(二)从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看,文盲和大专以上高学历的人数较少,而初小文化的人数居多。据统计,在76名女性被告中,文盲5人,初小文化60人,高中文化8人,大专文化3人。从总体上看,这些女性大多都受过初级教育,但文化程度低,文化修养素质差,缺乏谋生技能者居多。低文化、低素质势必影响她们的观察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容易为外界不良因素引诱,而在处理问题时,由于缺乏知识,不懂法律,往往感情用事,易走极端。

(三)从犯罪主体的职业结构来看,女性犯罪主体为农民及无业人员。据统计,农民及无业人员占女性被告总数的9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常少,只占2%,可见,数量庞大的农民及无业女性群体已成为影响治安环境的重要因素。

(四)从犯罪类型分布看,女性参与的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诈骗、故意伤害、盗窃、拐卖妇女、贩卖毒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从2006年-2008年宁城县法院审结的女性犯罪案件看,女性犯罪呈现“三高一凸”趋势。第一,女性参与诈骗犯罪较高,并以虚假信息诈骗为主要手法。近年来,虚假信息诈骗十分猖獗,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难点问题。从诈骗犯罪人员组成来看,大多有女性参与。这主要是因为女性与被害人更容易沟通,而被害人对女性的设防心态较弱,更易于得手。第二,女性故意伤害案件比较高,因处理不好家庭纠纷与邻里关系,与其家人、邻居发生口角与争执,并大打出手而导致犯罪。第三,侵财型犯罪比例高,仅盗窃这类案件已占女性犯罪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第二,涉“黄”涉毒案件凸显。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贩毒分子千方百计利用女性不易引起公安机关注意这一隐蔽性,伙同一些妇女进行运毒、贩毒活动;还有一些女吸毒人员为了获取毒资,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这些现象使得女性涉毒犯罪日渐突出。

(五)从处刑结果看,女性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占绝大多数,但被宣告缓刑的比例偏低。大多数女性被告人本身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3年来,女性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居多,每年均占了70%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很少。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讨论犯罪原因必然涉及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而要对影响一个人做出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进行分析,就必须充分的把握影响主观的内因和外因。在女性犯罪中,内因即女性犯罪的自身原因,外因则为导致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的原因。

1、自身原因

(1)心理因素。女性暴力犯罪大多心理存在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因而在遇到冲突时,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女性有两个特殊生理期,一是青春期,一是更年期,在这两个时期的女性易烦躁、易忧郁、易产生攻击性行为。

(2)贪图安逸享受,好逸恶劳。这类女性一般爱慕虚荣,贪图享受,不是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而是采取非法的手段去换取。如韩某某在某酒店当服务员期间,多次盗走顾客钱款计人民币24000元而被判刑。

(3)文化因素。受历史的、社会的和家庭的诸多因素影响,很多家庭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家庭的女性往往不能接受比较完整的文化教育,导致其文化程度低,处于文盲、半文盲状态,缺乏基本的谋生技能,对法律更是一无所知。文化层次低,法律知识淡薄,分析事非能力不强,使她们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和正确的处理手段,或者采用过激手段,或者容易被人威胁利用,实施犯罪行为。

     2、家庭和环境原因

    (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究其根源:一是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丈夫的打骂。二是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怕丈夫报复、怕亲友、领导知道。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待无恐而变本加历,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2)婚姻和感情危机。婚姻和感情危机很容易使女性挺而走险,或者是产生消极思想。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女性往往因处于受侵害地位,难以改变自身处境而采取极端手段。还有一种情况由于感情不和,一些女性长期生活在封闭状态,无处宣泄感情而形成自闭忏悔,无处宣泄感情而形成自闭性格,人格扭曲而产生犯罪欲望。

3、社会环境原因

(1)不良社会现象。首先,婚外情、包二奶、非法同居等现象的日益蔓延,使无数家庭陷入危机,大量女性深受其害。当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时,一旦自身情感因爱人和恋人的背叛而受挫,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想要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者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其次,良莠不齐的外来文化带来了不健康因素和腐朽生活方式,一些渲染暴力、色情的文化传媒对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这对女性尤其是女青少年的伦理道德观念造成巨大冲击。

(2)传统和封建思想影响。传统封建思想认为,女孩以后是别人家的人,没有必要受上学受教育。所以导致女性文化水平都低于男性,尤其是农村女性。传统上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对家庭矛盾调解不力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3)社会压力与社会角色的转变。传统社会中,女性以家庭主妇的身份出现社会中,基本上不用顾及家庭的经济来源、家庭安危等问题。而今,女性已经成为和男性共担家庭和社会重任,并继续“相夫教子”的角色。很多女性在这种转型期内很难适应。这些女性一方面或者想改变自身经济困境,或者受物质和金钱的诱惑,追究奢侈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却由于文化水平、能力等条件限制,而社会又缺乏有效的管理、约束、教育和帮助,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就业保障机制不健全,女性择业面较窄,就业环境差,就业质量低。由于旧观念旧思想的存在,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在性别、容貌、职业、待遇等方面遭到很多歧视,造成许多女性大、中专、高中毕业生长期处于待业状态。尤其对于服刑后出狱的女性来说,由于有前科,出狱后往往不被社会接受,又不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很容易重新犯罪。

    三、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了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针,尤其是做好预防工作。因此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帮助女性,形成一个良好社会环境。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社会各方面要认真全面履行。一是要针对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的状况,在农村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关于女孩受教育的权利和重要性等宣传活动,努力消除重男轻女的错误思想,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女性文化素质、增强其判断是非能力及谋生技能。二是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司法联络员的调解、宣传作用,建立、健全社会防范机制,定期开展专门针对女性尤其是外来女工的法制宣传活动。三是要充分发挥妇联等女性维权组织的作用,大力强化女性法制观念与自律意识,引导女性树立起正确的人际交往观,自尊、自强、自爱、自立;努力使广大女性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解决问题,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矛盾。

2,要发挥家庭、社会主阵地作用,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此,必须运用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专门性的防治措施,以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家庭是女性的一个重要活动场所,它以特有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氛围潜移默化地影响女性。我们要按照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去引导、教育女性。要发挥各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女性的教育、保护和管理。

3,司法机关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4,对婚外恋、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不但需要道德矫治还需要法律严惩,法律应当出面干预,并且通过立法来提高公民的意识,让婚姻当事人发生家庭矛盾时注意分寸。由于婚姻家庭矛盾处理不好,容易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为减少女性犯罪,相关法律的出台已成为当务之急,这样才能维护我们的时代风气和社会进步。

    5,同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一样,减少、预防女性犯罪的本身也是保护女性权利,惩治只是手段,法律的意义在于预防。如果女性能及时得到帮助或心理咨询,就可能避免陷入个人情绪中。所以,社会应该设立更多的援助机构,帮助受害女性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6,女性应注重心理健康,多与人沟通,用宽容大度的心态来面对家庭、社会。   

 

责任编辑:赵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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