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姜某以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姜某已经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犯罪后,根据姜某有自首及认罪悔罪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姜某以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姜某已经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犯罪后,根据姜某有自首及认罪悔罪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