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冲动下挥刀向亲人 故意杀人法理不容
作者:调研室  发布时间:2010-06-13 10:44: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年。

2009122016时许,被告人姜某因家庭事务与其妻子及岳父发生口角,冲动之下的姜某产生杀死岳父、妻子的念头,便拿起放在水缸上的菜刀,向岳父头上连砍数刀将其砍倒,妻子见状后跳窗逃跑,被告人姜某持刀追至邻居家后,向妻子头部连砍数刀亦将其砍倒。致岳父双侧脑挫裂伤伴失语,妻子双手多发伸指肌腱断裂并骨折,丧失活动功能。经鉴定,二人身体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姜某以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姜某已经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犯罪后,根据姜某有自首及认罪悔罪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调研室

最高人民法院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宁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