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名人民法官,一名普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和为人民服务的神圣而光荣的任务。为此,应该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公正、清廉、高效为民,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地创先争优,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一、做公正司法的模范
无私即为公,无偏谓之正,公正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人民法官的天职。法官通过审判活动定纷止争,输送个案的正义,为法治的清渠提供源头活水,因此,公正不仅是文明社会共同诉求,也是人民法官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观。
首先要做正义的导航者。通过个案裁决维护公平,矫正被扭曲的正义,从而导航整个社会走向正义之轨道,这是广大群众的期望所在。
其次要做公平的卫道士。法官在具体个案过程中,以经验和理性为指导对同类主体和事项同等对待,对不同类主体和事项区别对待,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为公平的裁决,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要做良知的守护人。在物欲横流、唯利是图的时代,法官应该成为社会良知的守护人,我们必须坚持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严守职业道德,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正确适用法律,,把经验和技能完美地结合起来,对各种纠纷和违法行为进行裁决和矫正,守护良知,公正司法。
二、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廉洁自律,是人民法官的人格标尺。不受即为廉,不贪即是诘。人民对法官之廉洁有着高于常人的期待,法律对法官的廉洁有着严格的规定。因此,作为法官应当坚持廉洁的职业伦理,强化自律意识,战胜偏私,克服邪念,抵御金钱、权力、美色等诱惑,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拒腐防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使自己成为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典范。
三、做高效为民的模范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今天,人民法官要正当行驶审判权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首先要以便民为起点。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不影响公正的前提下,快立、快审、快执,防止当事人诉累,以适当的程序审理案件,提高效率,高效为民服务。
其次,要坚持以维护民权为基点。法律是公民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法官应该怀有为民司法的理念,不唯权、不唯上、只唯法,克服一切阻力,在办理案件时,尊重事实,辩法析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以促民和为终点。要善于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坚持调解为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以耐心细致的态度,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实现社会和谐。
四、做能动司法的模范
能动司法,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行驶司法审判权,以满足社会对于司法的期待和需求。这是时代赋予法官新的历史重任,要求我们不能墨守成规,要有创新意识,具体就是提高以下几种能力。
一是尊重法律,尊重现实,即能“入”能“出”的能力。首先必须“入”其法律,尊重法律,成为内行,认真钻研、学习、领会法律,同时,也不能掉进单纯的法律演变技术之中而出不来,要跳出法律看结果,置身于现实环境之中,看自己是否坚持了党性,是否坚持了政策,是否体现了民意,是否损害了人民利益,这就要求我们裁判处理案件必须依据法律,同时又必须尊重社情民意,依靠群众,又尊重群众意愿。
二是能“判”能“调”的能力
审理和裁判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职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是了结纠纷,定纷止争的基本方法,我们必须提高裁判的能力,但是,仅这样是不够的,还应当具备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调解能力。因为调解具有钝化矛盾,减少对抗的天然优势,促使当事人接受司法的最终结果,因此,应该发挥人民司法调解的优良传统,学习马锡五精神、陈艳萍调解方法,多做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发挥调解功能和效果,促进和谐,当然,调解也不是万能的,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不能久调不决,应当及时判决。真正掌握依据法律调解,判决,具备调判结合的能力。
三是能“坐”能“走”能力。“坐”就是坐堂问案,在审判法庭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据法律程序开庭审理案件。这要求法官按证据规则,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确认事实,依据法律作出裁判。但仅这样还不够,还应学会“走功”,即走出去,走群众路线,善于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比如,对涉及案件事实,证据,只要当事人无法证明或提供的,要到实地调查,现场勘察取证,掌握案情,就会深入了解案情;再如,应当多走访基层,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取得信任,利于工作的开展;还应当多走访党委、人大、政政协等,以便使自己的工作适应服务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