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购买楼房定金后,原、被告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购楼合同没能签订,此情形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定金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门某定金30 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始开发和谐家园二期1—4#商住楼,2008年7月30日取得房屋预销售许可证。2008年7月16日在《宁城佳讯广告》第2、3版登载广告,对小区的地理位置、承建单位、楼房建筑标准、户型、价格、付款方式、其他费用、按揭贷款条件及额度、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其中付款方式是:1、首付定金:住宅为20 000元,车库10 000元。2、主体完工付85%,如办按揭贷款付40%,其余交工验收全部付清。售楼广告中关于房屋交付时间为2008年12月末。原告依据售楼广告于2008年10月1日在被告开发的该楼盘定购面积为89.36平方米住宅一套,面积为25.88平方米,车库一套。被告收取原告定金30 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2枚,并在收据上注明是首付定金,同时在其中一枚收据上注有“二期11月末交”字样。定金交付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签订合同事宜,并要求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协商,并将宣传广告内容写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出示该楼盘的“五证”等相关手续。被告要求原告按其提供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因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交付房屋,拒不出示相关证件,不允许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也不允许将宣传广告所列内容写入合同,致使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 000元。被告认为原告未按时交付房款,也不签订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