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法院在各项工作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把化解社会矛盾做为工作的重点。近日,立案庭法官成功诉前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刘某当场向张某退还1200元取暖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张某在2009年11月份租赁了刘某的房屋,租赁期限0一年并交纳了一年房屋租赁费及取暖费,但居住一段时间后,张某发现屋内取暖温度不够,于是与刘某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双方就房屋租赁费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就取暖费问题争执不下,一直没有解决。2010年8月,张某来到立案大厅要起诉刘某,要求其返还取暖费,立案庭法官认真听取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及原告的诉求,当即决定将刘某叫到立案庭,耐心解答了双方就此次事情提出的法律问题,同时向双方阐明了进入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在立案庭法官充分运用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做好双方调解工作的前提下,刘某与张某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向张某退还取暖费1200元,一起拖了近一年的纠纷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得到了圆满解决。从而实现了以较少的司法成本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