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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受伤欲报复 伪造伤情被拘役
作者:邹本胜  发布时间:2010-10-25 16:43: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诬告陷害案,一审以被告人杨秀武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以被告人高景祥、杨秀军、杨秀明、杨秀芹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拘役一月,以被告人孙树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9921,被告人杨秀武与本村村民王某因丢羊一事发生厮打后被王某用刀砍伤左大臂。同月23日,被告人杨秀武为达到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与被告人杨秀军、杨秀明、杨秀芹预谋后,通过被告人孙树成联系,由被告人高景祥将杨秀武左大臂伤口割长后缝合。致使杨秀武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2009109,宁城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后因及时发现而未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案发后,被告人杨秀明、孙树成分别自动到宁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秀武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高景祥、杨秀军、杨秀明、杨秀芹、孙树成,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高景祥、杨秀军、杨秀明、杨秀芹、孙树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高景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秀军、杨秀明、杨秀芹、孙树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杨秀明、孙树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杨秀武、高景祥、杨秀军、杨秀明、杨秀芹、孙树成犯罪后自愿认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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