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宁城法院在审理毕某交通肇事一案中,查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江所有的蒙D23897号货车一辆。该裁定书于当日送达生效。后宁城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已发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款153 887.9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江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力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李江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将查封的车辆藏匿,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江身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主体,隐匿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被告人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主动给付了执行申请人赔偿款,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