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宁城法院在坚持“三个至上”原则基础上,全面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做到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与案件“案结事了”的统一,有力化解社会矛盾。近日,在宁城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协调下,又成功解决了两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行政机关主动撤回申请,案件处理得到了当地干部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被申请人任某和张某系夫妻,2010年11月3日下午,二被申请人因土地界限一事与同村李某发生争执,争执中二被申请人将李某殴打致伤。宁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任某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被申请人张某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罚款义务,宁城县公安局于2011年5月25日向宁城法院提起行政非诉执行申请。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经过查阅卷宗材料,走访了解,发现二被申请人是因为民事纠纷而将他人致伤,才导致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如果直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将不利于案件矛盾的化解。为此,承办法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