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下午,宁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秦某、刘某、臧某、薛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秦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薛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臧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宁城县首批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1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在G306线与前方同方向的行人李某相刮。经血样检测,被告人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1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天义镇天旺路与长青路交叉路口时与,与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告人薛某相撞,经血样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刘某、薛某均属醉酒驾驶。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薛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2011年5月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臧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天义镇大宁路行驶到县政府前时,与一辆小型越野车相刮碰。经血样检测,被告人臧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宁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四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书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