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耿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9年5月至9月,被告人耿某在宁城县先后租赁他人总价值人民币550 990元的八辆轿车后逃匿,并将所租赁的轿车7辆抵押给他人借款挥霍。
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耿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9年5月至9月,被告人耿某在宁城县先后租赁他人总价值人民币550 990元的八辆轿车后逃匿,并将所租赁的轿车7辆抵押给他人借款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