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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车辆抵押他人借款挥霍 数额巨大获有期徒刑十四年
作者:崔志荣  发布时间:2011-09-27 16:09: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耿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95月至9月,被告人耿某在宁城县先后租赁他人总价值人民币550 990元的八辆轿车后逃匿,并将所租赁的轿车7辆抵押给他人借款挥霍。

2008221,姜某由被告人耿某担保在辽宁省建平瑞华商贸公司购买一台鲁能956装载机(价款未付清)后,将该装载机出租给高某。20094月,被告人耿某以“将装载机交回华瑞商贸公司”为由,从高某处将价值人民币23 3200元的该装载机骗走后,抵押给邓某,借款110 000元挥霍。20097月,姜某将所欠装载机款全部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姜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耿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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