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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售“地沟油” 判处徒刑并罚金
作者:崔志荣  发布时间:2013-02-06 10:40:28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宁城法院近日审结首例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范某、张某、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沈某以同一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以同一罪名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范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南城村坝北一院内,用收购的死鸭、死鸡及购买的家禽废料炼制地沟油26640斤,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告人沈某的联系,将收购的部分地沟油销售给被告人么某,被告人么某明知是不合格的油质,经过加工精炼后以“林平”牌食用油包装全部销往市场。201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范某、张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南城村坝北一院内,用收购的鸭内脏、鸭水油炼制地沟油3330斤,被告人张某拉走后卖给天津市蓟县施谷村付绪纺炼油厂。2011年7月至2011年腊月,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用收购的死鸭、死鸡及购买的家禽废料炼制地沟油2960斤,卖给被告人张某。

  宁城法院审理认为认为,被告人刘某、范某、张某、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崔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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