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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侵吞公司财产 构成侵占获刑五年
作者:崔志荣  发布时间:2013-08-08 08:27: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城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案,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与中南公司签订在宁城县成立清河公司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成立后,由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清河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某任总经理,并由被告人李某负责征用土地、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后由公司董事长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人全权处理公司相关事务。同年6月4日,清河公司注册成立,由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清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被告人李某任公司监事具体负责在宁城县开发铁矿相关业务。2008年3月18日至5月26日中南公司分三次将征地款360万元汇给被告人李某用于征地建厂。上诉人李某收到资金后,支付征地费163万元、公司其他费用支出27.166056万元,其余169.833944万元被其侵占,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以及被其挥霍。2010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担心事情败露,指使他人为其建立虚假公司台账以隐瞒其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中所使用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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