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法院审结一起由畸形恋情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靳某,男,48岁,是宁城县天义镇某村农民;被害人王某是靳某舅舅的女儿,也就是靳某的表妹,2010年10月,被告人靳某与离异的表妹王某同居,同居后不久,好吃懒做的靳某就多次与王某吵架并殴打王某及其孩子,一个月后王某提出分手。但被告人靳某为恢复关系多次找到王某并对其进行威胁。
2012年8月1日 ,气急败坏的靳某在商店购买双响22个,在家中将双响火药倒出后装到饮料瓶及铁水杯内,用腊封死,制成四枚爆炸装置。同月9日,被告人靳某带上爆炸装置驾驶租赁的汽车,来到王某打工的宁城县天义镇某宾馆,趁王某晾晒床单之机将其强行拽到车上,驾车来到宁城县大明镇某村一玉米地内,将王某拽下车后向其提出恢复关系,再次被拒绝后,恼羞成怒的被告人靳某用打火机点燃爆炸装置欲炸死王某,所幸王某及时将爆炸装置引线掐灭,被告人靳某又将王某拽上车,撕扯中王某趁机将打火机扔掉。被告人靳某将四枚爆炸装置扔掉后驾车返回时被宁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靳某携带爆炸装置破坏力巨大,任何一枚发生爆炸,都可在周围近三米的范围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
宁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靳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法院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