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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文物被盗贼损毁 父子看护失职双双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11 14:39:46 打印 字号: | |
  因文物看护人员失职,使珍贵文物惨遭损毁,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9月11日上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案件,被告人段万田、段森存父子均构成上述罪名,各获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富县文物旅游局与被告人段万田堂、段森存父子签订了2013年《富县重点文保单位安全保护责任合同书》,继续聘用二人为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阁子头石窟文物保护员,并要求二人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早晚各巡查一次石窟,每天向富县文物旅游局电话汇报石窟安全情况。2013年2月10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段万田、段森存忙于过春节等事务,未进行石窟安全巡查,致使该石窟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2月12日,山西省临汾市的关某等八人(另案处理)驾驶两辆面包车,用电动切割机等作案工具,将石窟内彩绘石刻石柱切割倒后,摔成长短不等的四段,并在窟内石壁上凿下14个石刻罗汉头,致石窟遭受严重破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万田、段森存身为文物保管员,在负责看管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阁子头石窟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履行看管职责,导致省级重点文物被盗掘毁损,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段万田的辩护人辩称,该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该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74周岁,应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理。法院认为该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万田、段森存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富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张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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