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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作者: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23 09:33:46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报告明确提到了法律的权威问题。而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重要表现形式。那么作为人民法院如何树立司法权威?针对现阶段的法院工作而言,主要是通过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来实现。只有司法具有高度的公信力,法院的裁判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公平正义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公众也才会就私权利寻求公权力救济。因此,如何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成为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面对和切实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一项紧迫任务。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重建法官队伍是必须

  我国法官队伍现状与法官职业化极不适应。

  一是法官的素质,尤其是中西部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偏低。从数量上,我国法官并不少。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法官人数达20余万,但至少有六、七万法官并不从事审判工作。而且从素质上看,参差不齐,高素质的法官并不多。尤其在基层法院,法官的水平可以说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几乎在一个水平线上,要说服当事人,让当事人信服,其难度可想而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再完善,也许立法由于种种原因存在弊端,但在未经最终适用于具体的个案处置之前,那弊害只是潜在的或仅表现在一种符号意义上,而一个素质很高的法官,却可以将立法上的弊害降至可能的最低限度;相反,良好的立法却可能由于道德不良的法官适用造成祸害,被“歪嘴和尚念坏了经”。可以肯定地说公正的裁判背后总有素质高的法官,而颠倒黑白的裁判总是出于素质不良法官之手。因而法官必须具备独特的知识结构、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良好的道德素质。法官是法律判断和法律理性的体现,要坚守客观性、普遍性、超越性、中立性和稳定性,这样法官在任何时候获得的都是所有人的敬仰,即使败诉者,而并非裁判符合了某人的利益而得到拥护。这样的法官在我们队伍中为数不多。

  二是法官管理不规范。首先是法官在任命上的混乱。根据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其他由相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任免。而这不同权力部门的任命都是法官,同样地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任命的严肃性荡然无存。其次是选拔任用法官混乱。法官职业要求的是业务精通、刚直不阿、社会关系不多、甘于寂寞、不受法律之外权力左右,具有公正的求法精神和品质,而实际中选任法官注重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和对行政权力的依附性,把法官选拔和其它党政机关选拔领导干部一样来操作,这与司法精神不相符合,并直接导致法官队伍建设偏离职业化、精英化轨道,也直接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这也是与英美等西方国家法官素质差距的主要原因。英美法官是从有相当实践经验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拔,不同级别的法官都是由行政当局直接任命,高级法官可能来自于低级法官,也可能来自于非法官职业。这一点我们就无法做到。

  三是法官审判权行使主体管理混乱。法官审判权是非常神圣的权力。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上的原因,审判权的行使并没有严格要求。中级法院以下特别在基层法院,只要进了法院大门,就成了法院工作人员,都可以拿着卷宗审理案件,行使着神圣的审判权,老百姓也将其视为法官大人。而有审判职称的审判员,却不一定在审判岗位搞审判,履行着行政管理职责。审判权的滥用是群众对司法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一种神圣的权力可由任何人来行使,其本身的神圣性也就消失了,司法的权威也就大打折扣。因此重建法官队伍势在必行。要按照职业化的要求,对现有法官队伍重新整合、分流。实行法官员额制度、遴选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确定法官比例和名额,主审法官实行考试、遴选、任命,根据案件多少,难易程度确定一个主审法官配备1—3名助理法官。上级法院的法官应从下级法院逐级选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审判权,主审法官对其所审理案件负全部责任。建立一整套符合司法规律的、不同于其他类别人员的法官考试、考核、培训、遴选、任免、奖惩、监督等管理制度,真正树立起法官庄重权威的职业形象。

  二、精细化办案是基础

  那么,什么是精细化?可以用精、准、细、严四个字来概括。精:精是做精,精益求精,追求最好,做到极致,挑战极限。准:准是适用法律、把握时机一定要准确,审判和执行思路一定要正确。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细化,每一个节点都要做扎实。严:严是严格控制偏差、误差,严格执行标准和制度。总之要更加注重工作的细节,追求工作的精致,讲求效果的完美,以法院工作的更精细、更规范,赢得社会更好地评价和认同。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要按照“抓细节、精管理、提质效、促公正”的审判管理工作思路,扎实推行精细化的审判管理。

  一是强化制度约束。要严格按照最高院制定审判质量效率考核规定,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制度,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提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

  二是强化节点管理。将审判管理过程分为立案、送达、审理、鉴定评估、执行、评查、归档七个环节,明确了每个环节的操作规程、时限和责任。由案管办对每个“节点”进行具体监督控制,对逾期未进入下一管理段的,提请院长向责任部门发出督办提示函,对案件承办人发出黄牌提醒,责令其说明情况,属于人为原因,则实行易人办理。

  三是强化过错问责。制定了《法官职责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对干警在审判工作中不廉洁、不依法、不积极、不认真、不作为、不履职等情形给予党政纪等严格追责,保障审判工作有职必有责、有错必担责、违规必被究,促进审判管理工作系统化。

  四是大力推进审判管理改革创新。对原有的审判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一套符合审判规律、涵盖审判管理各项职能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要整合现有管理资源,组成一个职能明确、协调顺畅、高效运行的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统一、必要、科学、管用的评估指标,对每个庭室及每位法官进行全面考评。

  五是在工作实践中要坚持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干预排除各种干扰;要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地审判处理案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度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继续强化均衡结案意识,强化流程督办、严格审限制度,实行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繁简分流等措施,挖潜力,缩周期,提效率。在化解纠纷方面,要注重案件实质性解决的意识,要在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上下功夫,不断改进纠纷解决方法,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善于借助各方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三、强制力强化是保障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就如同法律本身一样,具有令人服从的强制力与公信力,一旦生效,当事人双方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和承担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否则生效裁判就势必沦为“法律白条”。即便存在一些瑕疵和问题,也必须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来纠正,而决不能采取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行为来对抗。美国的法治化程度之所以比咋们高,就是因为在人们的心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官的裁判能得到无条件的执行。因此必须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平台让国家有关机关、金融机构以及有关公司和个人能够查询或知悉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的信息,从而协调一致,各自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进行有效的挤压,给被执行人以巨大的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破解“执行难”这样一个严峻现实,才能彰显法律尊严,也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总之,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在司法工作中,我们应始牢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为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也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要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落实人民利益的途径。同时,要实现办案与服务、实体和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相协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张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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