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简介
新闻中心
法学园地
法院文化
司法为民
法院建设
纪检监察
执行动态
党务公开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诉讼指南
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12-16 14:26:4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来源: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张佩伦
最高人民法院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宁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