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置的牵引车在首次营运时突然冒烟起火发生自燃,购买者以汽车质量存在缺陷将售车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质量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某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干县大洋洲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4万余元,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某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月9日,原告新干县大洋洲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以23.3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由被告某卡车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牵引车,并交由杨根和彭新实际使用。2010年2月8日,杨根和彭新驾驶该车第一次营运,由浙江往广东,车上装有真空助力器400只及注塑机一台等货物。2010年2月10日凌晨5时许,该车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一路段时,拖车右边第三排车轮位置突然冒烟起火,杨根立即停车与彭新自行扑救并报警,后来公安消防大队赶赴现场后将火扑灭。火灾造成挂车上真空助力器、注塑机等货物被烧损。2010年3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火灾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起火原因是拖车右侧第三排轮毂机件故障所致,成因为拖车右侧第三排轮毂的轴承松动并向外侧移动,轴承不能正常转动,使轮毂内机件异常摩擦产生高热引燃润滑脂及车轮,火势蔓延后造成火灾。该起火灾事故造成货物损失62.8万元。为此,原告以被告提供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造成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为由,向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购买了被告某卡车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牵引车,因拖车右侧第三排轮毂的轴承松动并向外侧移动、轴承不能正常转动、使轮毂内机件异常摩擦产生高热引燃润滑脂及车轮引起火灾,经公安消防机关的认定,被告生产的某品牌牵引车起火原因是拖车右侧第三排轮毂机件故障所致的事实,法院予以采纳。车的轮毂机件故障产生高热引燃润滑脂及车轮属于产品缺陷。所以,被告某卡车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牵引车存在产品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被告某卡车公司作为缺陷车辆的生产者对该案火灾事故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作为缺陷车辆的销售者对事故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