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刑事案件。两名90后的陪唱女孩在一年多内敲诈勒索他人六十余万元。宁城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1993年出生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1995年出生的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余万元。
2011年6月份,被告人于某在宁城县某歌厅陪唱时结识了一男子姜某,后二人发生两性关系,被告人于某将此事告诉了同在此歌厅陪唱的被告人孙某,二人密谋后,于2011年10月13日至2013年3月22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以被告人于某怀孕需打胎及治病为由,如不给钱就向姜某妻子和家人告发相要挟,数十次向姜某索要人民币60余万元,二人把所有的敲诈勒索的钱财分掉挥霍,姜某因无法承受压力服毒自杀未果。
宁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姜某财物,致使姜某不堪忍受压力服毒自杀未果,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某、于某共同故意犯罪,二人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崔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