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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协议”岂能对抗赡养义务?
作者:张大龙 乌佳颖  发布时间:2014-04-26 15:55:49 打印 字号: | |
  80多岁的刘老汉到宁城法院起诉自己的三个儿子,要求他们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300元。但是在审理过程中,三个儿子却提出,在1985年的时曾与父亲签订过一份“养老协议”,当时的约定是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10元,被告认为应该按照签订的协议来执行赡养费。

  在我国广大农村,这种赡养人与老年人签订“养老协议”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书面形式的、也有口头形式的。那么这种养老协议到底能否对抗老人的赡养诉求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也就是说:养老协议或者赡养协议只存在于赡养人之间,只对赡养人有约束力,而对老年人却没有任何的效力。老年人要求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在赡养老年人方面,赡养人之间的协议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更不能对抗赡养义务。所以,根据当初的养老协议,如果作为原告的老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三个儿子确实只需每月承担赡养费10元。但是现在已经距离当时签订协议过去了三十年,所处的社会经济和物价环境都有了巨大变化,老人也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按照原赡养协议继续履行,原赡养协议也就必须相应作出调整。

  随后,三个儿子又提出以放弃继承权的形式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有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另外,《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有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终,宁城法庭经过认真审理,判决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200元。

  尊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君王多“以孝治天下”,在全社会形成了系统的孝道文化。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受到严重冲击,青年子女的养老、赡老观念逐步淡化,养老纠纷与日俱增,尤其农村养老问题更加突出。随着中国逐步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面对日益严峻养老形式,法律只能是一种惩治手段,而并不是最终目的。真正要解决赡养老人的问题,应该依靠全社会共同行动,从道德层面上约束,维护好老年人整体权益,重新构建起百善孝为先的社会道德体系。
责任编辑:张大龙 乌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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