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根本,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案件一直是宁城法院关注的重点。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就新收的12件涉及恢复土地原状纠纷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快速审结。
该系列案的12名原告均于2010年10月与被告刘某签订了《土地使用出租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出租给被告刘某经营使用,被告的经营使用期限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末。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所租赁的土地内开始种植药材,其种植的药材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只采集枝叶,但其根茎在土地内一直生长,且被告在经营的三年内不注意管护,致田间灌木丛生,杂草疯长。合同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清除土地内的药材根茎和灌木及杂草,而被告却认为自己没有清除义务。被告的此种表态使原告群情激愤,诉至法院。
本案受理时已接近春耕期,一年之计在于春,老百姓的事都是大事。承办法官为了更好更快的解决问题,避免延误农时,故主动打电话与原、被告沟通,希望能够调解解决,但被告态度却非常强硬,不予配合。而原告希望法院前去实地勘查,当时已临近下班时间,但承办法官觉得不能拖延,利用下班时间前去进行认真的实地勘查。此举让原告激愤的情绪平静了许多,当即表示,会配合法院工作,不去政府信访,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土地情况,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说明后,决定优先办理此系列案。
宁城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除其租赁原告土地内的药材根茎、灌木及草本植物,恢复土地原貌。该系列案件的判决在审批过程中,法院领导也极为重视,均加紧办理。该案判决书发放给原、被告后,双方表示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