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的两位鉴定人员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审理的第二起鉴定人出庭的民事案件。
原告柴某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治疗89天,被告王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出院后将前述二被告起诉至宁城法院。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住院时间合理性提出了鉴定申请。随后,由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不存在“逆行性健忘”,故将原告住院合理天数鉴定为45天。原告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于是在庭审前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庭审中,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的两位鉴定人从医学专业角度解释了何为“逆行性健忘”, 并当庭进行了质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进行当场解释说明,能从程序及实体上进一步还原事实,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并能够破解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的意见过于专业化而难以让控辩双方理解和接受的这一难题,对于案件中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判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践行鉴定人出庭制度,有利于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和法律权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鉴定人出庭的法定条件,同时,也规定了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也对解决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