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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4-09-24 11:17:2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绩效考核》要求,现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

  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26名。

  二、选任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基层村居工作人员可以放宽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宁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县户籍或以本县为经常居住地的)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宁城县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由宁城县人民法院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县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4.提请任命。由宁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9月24日起至10月10日止。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直接在报名时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五、其他事项

  宁城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从即日起接受咨询。联系电话:4272711。

                         宁城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宁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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