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主要职责
宁城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宁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 规定由宁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他应当由宁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承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四)依法刑事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业务培训。
(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七)开展本院监察工作。
(八)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本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纳入本单位决算汇编范围内的独立核算单位一个。
二、 2015年部门经费决算、“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5年,我院部门收入2360.18万元,部门决算汇总支出2360.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82.13万元,我院基本支出中:工资和福利支出94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33.1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2.94万元.项目支出678.05万元。
2015年我院“三公”经费支出总额232.72万元,与2014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总额110.57万元相比,上升了1.1%。主要因为我院今年新购置七辆执法执勤车辆。2015年度单位车辆保有量25台,全年公务接待费43676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4.5万元,本年实际支出43676元,与上年公务接待费支出43213元相比,上升了463元,上升了0.01%;公务用车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189万元,本年实际支出124.48万元,与上年公务用车维护费支出106.25万元相比,上升了18.23万元,上升了0.17%,主要由于案件量迅速上升,办案成本提高。通过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我院将会继续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