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诉讼指南
举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26 11:03:48 打印 字号: | |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属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无异议、或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责任编辑:张砚鹏

最高人民法院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宁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