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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17-04-27 09:38:16 打印 字号: | |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四条规定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来源: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宁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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