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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决执行难】一位当事人理解“执行不能”的短信 暖了执行法官的心
作者:张砚鹏  发布时间:2018-07-13 15:05:11 打印 字号: | |
  “法官您好,我是申请执行人刘某民,感谢您帮我追回这一部分的欠款,我知道您和您的同志们都尽力了,我的被申请人估计暂时什么也没有了,感谢你们的辛勤付出,真正的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这是宁城法院执行团队尹镇川法官6月8日上午收到当事人的一条短信。收到这封短信后,尹法官的心里久久不能平静,曾几何时,多少申请执行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执行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把执行不能的原因全部归责于法院执行法官,而采用哄闹、威胁等不合法手段大闹法院执行局,更有甚者还带着年迈的父母以不能给要回钱来就住在法院执行局不走为由逼着法院为其执行。刘某能理解执行法官辛苦的短信,暖了执行法官的心。

  本案的申请人刘某系河北承德人,以养大车为生,将其四台大车租给了宁城周某、孙某、罗某和王某四人,四人经营不善赔了钱便将租刘某的大车出售,刘某将周某等四人起诉至宁城法院,宁城法院判决周某等四人赔偿刘某损失59万(刑事部份另表)。同年,刘某又将周某四人未支付租赁费起诉至宁城法院,宁城法院判决周某四人向刘某支付租赁费9万元。刘某向宁城法院立案申请执行,宁城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承办法官将这两个案件合并进行执行,迅速查询周某四人各个金融机构的账户,多次到周某四人家中,穷尽一切执行合法手段,王某履行了其相应的17万,孙某履行了5万,周某、罗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对周某和罗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刘某的68万元标的款还差46万元未能执行。申请人刘某对宁城法院法官积极为民、全力执行的行动所感动,为法院执行局送上锦旗还发了好多信息表示感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周某、罗某和孙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常常存在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以查找、财产难以处理、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躲猫猫”等现实困难,宁城法院着力推进包括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与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等创新,加强与公安、房产、工商等部门的联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但还有一些案件最终是无法执行的。

  “诉讼只是国家保障交易公平有序的手段,绝非民事交易行为本身。” 笔者奉劝交易双方的当事人,在交易前要对双方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只注重利益的当事人,不注重降低交易风险,而造成“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就要自担风险,如一味的指责执行法官,采用哄闹法院办公场所、威胁法院等不合法的手段,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张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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