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宁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开展多次集中执行大行动,大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仍然有部分案件得不到执行。“执行不能”客观存在,不等同于“执行难”,希望当事人能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张某李某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利率为日万分之七,借款本息在2014年4月20日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则应支付违约金。因张某未如约偿还借款本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经查,张某下落不明,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天津市“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执行法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任何执行线索。后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予以告知,并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下落不明,且对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仍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