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宁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开展多次集中执行大行动,大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仍然有部分案件得不到执行。“执行不能”客观存在,不等同于“执行难”,希望当事人能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某商贸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因欠某能源公司货款1,000,000元被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某能源公司货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但在判决生效后,某商贸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某能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天津市“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等财产,名下仅有津牌捷达车一辆,后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经没有正常生产经营,其厂房及机器设备均系租赁物,因拖欠租金已被出租人收回,未发现上述捷达车,且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系外省人,已经下落不明。前往车管所调查后,得知该机动车已多年未检,也未查询到该车的任何行车记录。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执行法院依法定程序做出处理。据此,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已无正常生产经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是“空壳”,被执行人的负责人也下落不明,执行法院线上线下多渠道调查,仍未发现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充分介绍了案件执行过程,并取得其理解,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