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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涉多案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导致“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7-12 09:06:06 打印 字号: | |
  为打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宁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开展多次集中执行大行动,大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仍然有部分案件得不到执行。“执行不能”客观存在,不等同于“执行难”,希望当事人能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被执行人涉多案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谭某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甘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甘某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甘某多次催讨,谭某仍未向甘某偿还借款本息,于是,甘某将谭某诉至港南法院。经法院判决,谭某与其妻子应向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由于谭某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甘某遂于2017年11月向港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的过程中,该院对被执行人谭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有房子一套。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为61万余元,因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本息为35万余元,其他相关费用9万余元。另外,被执行人在该院共涉七起案件,扣除抵押优先权、其他费用后,申请执行人甘某应分得8187元。2018年6月23日,该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虽然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所得款为61万余元,但是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扣除抵押优先权、其他费用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8187元,尚未能完全消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除此之外,该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宁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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