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宁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开展多次集中执行大行动,大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仍然有部分案件得不到执行。“执行不能”客观存在,不等同于“执行难”,希望当事人能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贫困户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 “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叶某飞向叶某威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交由叶某威收执。叶某飞在借款到期后未向叶某威偿还过本金以及利息。叶某飞于2016年4月死亡。叶某威追偿借款无果,故将叶某飞的妻子、两个儿子、父亲诉至港南法院。经法院判决,叶某飞的妻子、两个儿子、父亲应在继承叶某飞遗产范围内共同返还叶某威借款2万元以及利息。后叶某飞的父亲于2017年5月22日死亡。由于叶某飞的妻子、两个儿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叶某威遂于2017年5月26日向港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的过程中,该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三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该院查明发现已故的叶某飞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该院依法裁定查封。执行法官约谈叶某飞的妻子,确认该房屋使用权由其本人以及其两个儿子继承,除此之外,未发现三名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法官得知叶某飞的妻子家庭经济困难,其两个儿子还在读书,叶某飞的妻子承诺等其两个儿子毕业后会还清所有债务。经该院调查,三名被执行人属于脱贫攻坚精准帮扶对象。鉴于三名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属于贫困户,继承的房屋价值也远大于要履行的债务,该院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三名被执行人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大于其要履行的债务,故无法处置该房屋,且三名被执行人家庭属于贫困户,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谅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故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