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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交司机驾驶安全的法律举措探析

作者:上犹县人民法院 邱玉香  发布时间:2019-07-30 09:18:59 打印 字号: | |

摘要: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公交车公共安全的关注,乘客对公交司机的辱骂、殴打、抢夺方向盘等行为能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通过调研观察发现,在现有法律中,乘客对公交司机的辱骂殴打袭击行为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定性,在司法实务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此类事件的时有发生,只有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则,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统一裁判尺度,并通过法律强制力加以严惩,才能更好地保护公交司机,保护公交公共安全。

  关键词:公交司机 公共安全 严格法律规则 统一裁判尺度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毫无疑问是人祸。事情经过很简单,女乘客错过了站,要求停车下去,但公交车未到站,按规定不能停车,女乘客开始漫骂指责司机,继而引起争执,女乘客殴打司机,司机还击,混乱中公交车坠江,15人殒命。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网民的激烈讨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对此事件发表了铺天盖地的评论。纵观这些文章,大多是对事件的痛惜、情绪的宣泄和道德的谴责。试图在营造,如果人人皆有道德,皆有素质,那么悲剧就不会重演。好像每个人都喜欢做道德审判员,以一己的观念来判定别人的是非,却忽视了道德的天然不靠谱性。在如潮的道德审判下,如巨婴般飞扬跋扈的女乘客、缺乏理性没有职业操守的司机、冷漠的围观乘客都成了死有余辜,鞭尸了一遍又一遍。女乘客固然跋扈、司机固然不理智、乘客固然冷漠,但试问他们都罪责至死嘛?

  我们扪心自问是否都或多或少的在他们身上能看到自己的影子。因目前我国公共交通资源的紧缺和城市道路建设的滞后,出行并不是一件那么顺畅和容易的事情,当我们遇上急事,结果碰上公交司机见站不停时,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时,是否也会有所怨念,免不了心生抱怨?试问假如自己是一个公交车司机,能够时时刻刻做到心情平静,面对他人指责和谩骂甚至是殴打而一直无动无衷嘛?看到他人吵架、争执,我们往往也是冷漠处之,正如鲁迅《复仇》中描述的看客形象,这才是人的本性。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最要紧的不是妄想通过人的道德与素质,来遏制此类事件的再发生,而是通过严厉的规则加以惩戒与约束。

  一、目前我国乘客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现象的现状及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情况

  (一)乘客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现象的现状

  乘客和公交司机之前的口角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也偶尔碰到,偶尔一两句的抱怨和争执,大家一般都习以为常,并未引起格外关注,事态未进一步发展,也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人员伤亡事件,往往都是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于是我们习惯了公交车上的人来人往中夹杂的几句吵口。那么稍微事态发展严重一些,被新闻媒体曝出的有多少呢?笔者通过百度词条搜索,输入关键字公交司机、乘客,出现了大量类似案件的新闻报到。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的悲剧刚刚过去,血的教训就在眼前,可是据媒体报到,女乘客任性辱骂公交司机半小时,乘客威胁司机“要死一起死”,公交上又出事!这一次司机全程默默忍受,乘客纷纷勇敢“护驾”等事件依然继续发生在我们身边。由此也可见,乘客辱骂、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以及类似重庆万州公交车司机和乘客之前的冲突绝不仅仅是个例而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二)对此类事件的认定和定罪处罚情况

  那么与百度新闻上铺天盖地、五花八门的乘客与公交司机冲突事件和评论相比,在法律上和司法实务上,应该如何定性和处罚?

  1.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行为认定。乘客殴打公交司机的行为能够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我们先来看一则早期案例,2001年3月,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的公交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某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当公交车停靠下一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某某往里走,张某某不仅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某某,并动手殴打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辱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公交车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被害人龚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当场死亡。 最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之所以如此认定,显然是将乘客的主观心态认定为过失,而乘客张某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能够认识到他的暴力行为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他却没有抑制自己的暴力行为,并最终造成了危害后果,所以乘客张某某的主观心态不可能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因此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是不适当的。被告人张某某应当知道殴打正在驾车的驾驶员会导致车辆失控等各种危险因素的发生,为泄愤,却不计后果拳击陆某某,造成陆某某失去理智与张某某互殴,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其行为与本案结果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故对被告张某某也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乘客殴打公交司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中也提到“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情况。于是笔者进一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公交司机、乘客、危险方法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符合条件的仅18篇。为此,我们可以大胆猜测,在诸多乘客与公交司机的冲突事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罪名对此类事件进行定罪和处罚的是极少数的。绝大多数极有可能是不了了之或者严重一些的以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进行一般性行政处罚。

在这18个案件中,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基本案情介绍和判决结果,来寻找当乘客和公交司机的冲突达到怎样的程度以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才会在司法实务界被处以刑事制裁。行为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关键词:争执—抢夺方向盘、辱骂—强行踩刹车、辱骂—殴打头部、争执—摇动换挡杠、争执—推撞司机、争执—拖拽拉扯司机;行为结果上主要有以下关键词:相撞、车受损、乘客摔倒、受伤、死亡等。从这些字眼可以看到乘客和司机之间的行为已经发展并且造成胃比较严重的后果时,才施予了刑罚处罚。那么,生活中常见的一些口角、辱骂、争执行为但未引发严重后果或者事态得到了较快停息的行为是没有受到相应处罚的,这类处理结果是大量存在的,也及其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我国法律并未直接明确规定乘客的暴力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在事件发生后并且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时,该行为可以能够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少的原因分析

  在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判例以及处理结果下,乘客对公交司机的殴打等行为都有哪些处理方式呢?

  例一:2011年5月,周卫琴驾驶公交车下了逸仙路高架。这时从后门上来一名光头男子。光头扯着喉咙问道:“为啥不停张华浜?”周卫琴解释说此车是“高架车”,并非“地面车”,上高架后中途不停,可到淞滨路站换车前往张华浜。光头听了后顿时光火了,一拳打在周卫琴的太阳穴上。然而,光头并不罢休,继续用拳击打周卫琴的头部和脸部。周卫琴忍着疼痛抓牢方向盘,把车慢慢挪到最外侧一根车道,最终在吴淞大桥拱顶处停下,从随身小包里翻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报警,光头见状喊道:“你还打 110”,便伸手夺手机,最终手机被光头扔到地上。之后,光头又取下挎包朝周卫琴头部和胸部砸去。“我看到光头伸手去方向盘仪表盘处试图按按钮,便抱住他的腿。”不料此举激怒了光头,周卫琴被光头推倒在驾驶座上。光头迅速按了按钮打开前门,周卫琴还未反应过来,就被光头抓住工作服一把扔到车外,重重地摔在柏油马路上。这时,光头便下车打算离开,但周卫琴死命抓住光头的挎包,最终,光头扔下背包步行离去。 肇事乘客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直接对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施暴乘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例二:2013年6月,随着一阵紧急的刹车声,在淄博张店区张南路段,一辆搭30余名乘客的 89 路公交车斜停在马路中央,车头几乎撞上了路中间的护栏。原来,乘坐该车的外来务工人员王永前发现坐过站后,便大声喊着要下车,后又不听司机段某的警告和其他乘客的劝说,突然用左臂勒住司机的脖子,意图将其拖离驾驶座位。两人拉扯中,公交车方向失控后冲向马路中间的护栏。司机段某奋力挣脱,紧急刹车,避免了一场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当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以王永前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处罚过轻。张店区检察院获悉此案有关情况后,迅速成立专案组,介入此案的调查。张店分局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重新定性后,以王永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张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例三:2018年11月11日下午14时许,崇仁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崇仁县县府东路中国人民银行对面公交站台旁8路公交车上,有乘客和公交司机打架。经调查,乘客孙某某在崇仁县老交警队公交站台乘坐8路公交,因多投一元钱人民币要司机立即退还一事,和公交司机陈某某发生激烈的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司机陈某某不耐烦的骂了一句孙某某“神经病”,此时,愤怒的孙某某上前用双手抓住陈某某衣领奋力拉扯(拉扯持续十秒左右),陈某某担心车上十几名乘客安全,迅速将行驶中的公交车靠边停下,并报警。目前,崇仁公安依法将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嫌疑人孙某某处予行政拘留六日,对公交司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侮辱他人的行为处予罚款三百元。

  例四:就在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原因公布后的几天,有网友在微博爆料称,在资阳城区1路公交车上,一位女子喝着豆浆、吃着油条上车,吃完后将塑料袋放在公交车引擎盖上,被司机劝阻后,辱骂公交司机近半小时,甚至还喷出“有本事往嘉陵江里冲”等极端话语。事件发生后,当班公交车司机一直沉默不语,默默忍受着骂声。

  以上四个案例反映出了当下我国对于乘客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的定性和处理方式。

  1.以何种方式定罪未形成统一。从本文列举的几个案例,乘客殴打公交司机这一同一行为有几种不同的定罪处罚方式:张某某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周卫琴案以寻衅滋事案定罪处罚;淄博案先是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给予行政处罚,后应舆论关注重新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逮捕;在重庆万州公交坠江案发生后的一个星期,在崇仁又发生了一起乘客拉拽公交司机事件,并且只是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处予行政处罚。

  2.违法成本较低,处罚较轻。在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的悲剧刚发生、血的教训尚在眼前的时候,崇仁、资阳、北京等地又曝出乘客辱骂、殴打、拉拽公交司机的事件,并且处理结果主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大抵为行政拘留几日或者罚款几千元。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已判案例,也可以分析出一般只有乘客的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或者人员伤亡时,闹事乘客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给予刑事处罚。

  3.对辱骂等行为的空白处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交车上辱骂司机的行为显然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处罚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一般的吵口、辱骂等行为公安机关并不主动直接接入,因依法维权途径成本过高,群众也只是私下了结。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发生在公交车上的吵口、辱骂等行为也只是被当做一般的扰乱治安行为处之。于是出现了例四中的女乘客的任性辱骂,不受处罚。

  在定性标准不一、违法成本较低、执行力度不够的处理方式下,乘客殴打公交司机的事件时有发生。通过法律规则制度惩戒此类行为就显得很有必要,也是我们亟待要解决问题。

  三、如何加强对公交司机驾驶安全的法律保护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后,大家各出奇招想方设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公交公司为鼓励公交车司机不与他人论短长、冷静处置乘客的辱骂行为设定了最佳“委屈奖”,群众建议效仿出租车在公交车上安装隔离栏保护司机,大量的网名站在宇宙中心呼唤爱呼唤人性的良善和高尚的道德……这些都是“治标”的努力方式,但我们更希望找到“治本”的办法。围绕法治用功发力,才是正确方向。

  (一)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

  如果殴打袭击公交车司机,在国外很多国家都会被严厉处罚。美国新泽西州的公交车上,在司机座位背后树立的牌子上,标示着州法律对公交司机人身安全保护的规定:“根据新泽西州法律规定,如胆敢袭击司机,将以7000美元罚款并处以5年监禁”。纽约市曼哈顿的所有公交车的车门外面,都明确标示着对公交司机保护的严格规定:“纽约州法律规定,对侵犯公交司机者将处以7年监禁的重罪”。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法律详细规定:“当乘客做出暴力、喧闹、侵犯性行为,或者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公交司机有权让乘客下车。公交安全工作人员(包括司机)有责任采取行动,确保人员安全。”在新加坡,袭击公交司机可能被控故意伤害,肇事者将面临最高两年监禁,或最高5000新币的罚款。如果是酒后闹事,还将被控公众场合醉酒的罪名,面临1000新币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

  (二)我国法律保护实践探析

  针对问题找对策,我们前面刚刚分析出类似乘客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的事件屡屡爆出,主要在定罪不统一、处罚力度和处罚意识不够,惩戒不到位,社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意识观念。对症下药,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和努力。

  1.对殴打、袭击公交司机等行为,统一严格的定罪裁判尺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往往是较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已造成而倒逼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为条件的,只要实施了危害行为即构成该罪。因此,为有效遏制此类事件的不断发生,在普通群众心中树立起只要存在动手殴打、撞击、拉拽公交司机或者是抢夺方向盘、摇晃挂挡杆、强行踩刹车等干扰公交司机正常驾驶车辆的行为时,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实施了动手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意识。在法律上,乘客殴打公交司机等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认定为而不是可以认定为。甚至于必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大肆的宣传,形成威慑。这样既能在司法实务中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同时也是在全社会形成绝不能动手否则就构成犯罪的共同认识。让袭击殴打公交司机入刑如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般深入人心,浸入骨髓。

  2.对公然辱骂公交司机等行为,施予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惩戒力度。此规定是针对动手等较为恶劣行为的刑事处罚,所谓君子动口不动手,有些乘客并未实施动手行为,而是一味地辱骂公交司机时,该当如何处置呢?公共场合辱骂他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条款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辱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一般公众场合的处理方式,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因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吵口、辱骂等行为视为道德自律范围,执法部门不予主动介入。但小小的吵口在公交车上这个特定场所,并且涉及到司机这个特殊主体,辱骂行为虽不直接影响公交司机的驾驶行为,但驾驶车辆是一种需要司机精神高度集中的行为,吵口和辱骂分散了司机的注意力,造成司机心情烦躁、情绪过激、心绪不宁等症状,间接干扰了司机的正常驾驶行为。并且很有可能因此导致司机做出一些过激行为,类似重庆万州公交的互殴行为或者是上海陆某某擅自离开驾驶岗的恐怖行为。因此,对于公交车上辱骂司机的行为应该制定严格规则,严格执行。只要发生了乘客对公交司机进行辱骂的行为,则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让群众形成任何分散、干扰司机注意力的行为都是极其危险并且是违法的,被法律所不允许,定受到处罚的。

  3.过渡性阶段的实践操作。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除了规范约束威慑惩戒作用,也有教育引导的功能。对实行严格的法律惩戒制度之前,应该有一个宣传引导树立起违法观念的过程。可以效仿其他国家做法,在每辆公交车的醒目位置上张贴公示有关法律条文,并且可以通过公交车广播引导群众遵纪守法,绝不以身犯法。

  当然,我们在对乘客施予如此严格的惩戒制度,也要相应地规范公交司机的言行,提高公交司机的职业操守和素养。同时对于出手制止殴打、袭击公交司机的勇士,造成殴打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在正当限度下给予责任豁免也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总第28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2]金泽刚:《公交车司机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定性》,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 5期,第30页。

  [3]《检察日报》,2013年7月12日第001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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