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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组织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可构成刑事犯罪

作者:孟庆兵  发布时间:2021-05-27 14:58: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梗概:

2019年末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仲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均未满16周岁)在辽宁省喀左县某KTV、辽宁省沈阳市某KTV、安徽省临泉县某KTV等处进行有偿陪侍(陪酒、陪唱服务),三被告人从中抽成获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仲某某、郑某某、高某某明知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等人)均系未成年人,仍组织上述人员在KTV进行有偿陪侍,并从中抽成获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未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仲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本罪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评价重点是被组织者所实施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否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很明显,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是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不良社会风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行为,我院予以严厉打击,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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