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此案是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新增罪名纳入《刑法》正是实施以来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海醉酒后因土地纠纷到同村村民伊某家闹事,伊某报警后,宁城县公安局大明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在询问被告人王某海时,被告人王某海辱骂民警,后被民警控制并带到警车内,在警车内被告人王某海用脚踢踹坐在副驾驶位民警背部及右后座位民警头部,并将民警身体多处划伤。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对其定罪量刑。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海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海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自愿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袭警罪”的单独设立,将会大大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更大程度维护民警的生命健康权利,是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广大群众应自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树立法治观念,切不可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