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殷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在离婚前与银行签订了《循环贷借款合同》,约定殷某为借款人,周某为共同借款人,授信期限三年,在授信期限内借款可循环使用。殷某与周某离婚后,授信未到期,殷某又向银行借款7万元。该借款到期后,殷某未偿还,银行遂将殷某、周某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周某是否需要对授信期内夫妻一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判决结果:按合同约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殷某、周某与银行签订的《循环贷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银行履行了出借义务,殷某、周某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殷某、周某离婚后,但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双方离婚前与原告签订的《循环贷借款合同》产生的,且合同中明确了借款在授信期限内可以循环多次使用,二人离婚后也未到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故周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某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殷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