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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实质性化解涉府纠纷

作者:李瑞生  发布时间:2022-08-11 16:13:04 打印 字号: | |

为了更好的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宁城县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实际,在2021年12月制定《关于做好涉府案件处理的协调配合办法(试行)》,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加强与涉案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给涉案单位预留一定的时间化解纠纷、及时履职,实质性化解涉府纠纷,力争从源头上形成行政机关带头履行、带头诚信的法治营商环境。

一、立案阶段预留时间,告知涉案单位诉前化解矛盾。

诉讼服务中心接收当事人起诉的涉府案件,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向涉案单位发出立案案件告知函,给涉案单位预留一定的时间化解纠纷,尽量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对涉众、在本地区有一定重大影响的案件,向涉案单位发出立案案件告知函,限期化解。涉案单位逾期不函复又不化解的,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审理阶段协调履行,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中。

各审判团队在审理涉府案件时,依法与涉案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对经调解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在调解后做好随访工作,建议涉案单位及时履行义务,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对当事人人数众多、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的案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告知同级党委政府或涉案单位,在党政机关主导下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力将矛盾在源头化解。

行政案件实行月通报制度,逐月逐案通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拟开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等情况,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

三、执行阶段发出处理函, 预留时间自动履行或和解。

执行局向涉案单位、涉村委会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发出执行案件处理函, 给涉案单位、村委会预留一定的时间来自动履行或和解,督促被诉行政机关主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函复又不化解的,法院依法予以执行。对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通报给涉案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主要领导,敦促涉案单位尽快履行义务。对已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案件,法院积极与涉案党委、政府及涉案单位沟通联系,多措并举,协调化解。

四、全面加强沟通协调,涉府案件审理执行成效显著。

《办法》实施以来,宁城县法院加强涉政府案件审执工作,精心稳妥审理,依法加强执行工作,在审理执行涉政府案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截止2022年7月,宁城县法院共受理涉政府案件32件,已结27件,未结5件,结案率84.38%。其中民商事案件30件,结案26件,结案率86.67%;执行案件2件,结案1件,结案率50%。以上涉府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16件,调解结案12件,判决结案2件中胜诉1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14件,结案的12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件,驳回起诉5件;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2件,行政机关自动履行1件。所受理的涉府民商事案件一半以上以调解方式结案,涉府案件中行政机关以调解、胜诉、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方式结案24件,占比92.31%;已结26件民商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仅2件,占比7.7%,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有机统一,社会反响良好。

宁城县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做好涉府案件处理的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与涉案单位、村委会的沟通协调,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了涉府案件的实质性化解,有力推进了地方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李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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