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开庭前成功化解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让一起十几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事情经过还要从2009年说起,马某经魏某担保在黄某处赊购化肥,后经黄某索要,马某向黄某出具欠条一枚,2012年至2018年期间马某只给付部分欠款,剩余部分一直未付。
为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马某仍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魏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因此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马某和魏某不积极履行,本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执行马某家庭共有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妻子郭某银行存款账户。该裁定作出后,郭某作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与马某离婚的判决书,称自己已与马某2003年离婚,为此法院不应冻结其银行卡。本院组织了听证,查明案外人郭某虽与马某离婚,但其一直居住在马某的房屋中;马某在内的家庭成员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由郭某经营管理,耕地补助、玉米补贴等亦由其取得,因此本院驳回了郭某的异议请求,郭某不服,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承办人谢佳颖接收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阅卷,随后通过电话向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进一步了解案情,电话中郭某和黄某情绪均比较激动,郭某认为自己已经和马某离婚20多年,不应再为马某偿还债务。居住房屋和耕种土地均是因为马某没有给付孩子抚养费,所以马某才同意将房屋和土地由郭某使用。黄某则称郭某和马某虽然离婚,但是一直在一起生活,这是马某逃避债务的手段。
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认为虽然这是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仅仅是解决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于是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案件关键人马某,对其释法明理,让其履行还款义务。开始马某并不配合,承办法官并未因此放弃,通过多次耐心沟通,从法理情理上对其进行说服,后马某终于同意解决此纠纷,并在开庭前一日将欠款全部还清。开庭当日,郭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黄某也因此解除了对郭某账户的冻结。至此,此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连带执行案件圆满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法院工作要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就要努力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法理、事理、情理有效融合。该起案件的有效化解,不仅做到了“案 结”,而且达到了“事了”,也真正做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相统一。(刘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