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密切联系,刑事审判要站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依法、审慎、稳妥的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好办案与服务、打击与保护、惩处与预防、监督与支持四个关系。站位全局、服务大局,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找准角色定位,统一执法思想,履行好职能职责,切实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本文以刑事审判职能为切入点,分审判前、中、后三个时间节点讨论了刑事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因考虑到刑事审判最重要的价值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故首先讨论了审判后,刑事判决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保障市场环境持续向好;其次在审判中,应对涉企案件慎审速结,依法保障企业家及企业的权益,保持市场经济活力;最后讨论在刑事审判前,加强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纪守法,与行政执法部门多方联动促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关键词】刑事审判 优化 营商环境 作用
一、发挥刑事审判震慑作用,保障市场环境持续向好。
1.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2019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闫某犯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被告人闫某领导的涉恶团伙多次带人到他人经营的砂场,对经营者进行纠缠、威胁或者索要管理费,并拦截其他经营者砂场的道路,迫使其他经营者停止生产或退出砂场经营。同时,以“碰瓷”或向路政、交警举报等手段威胁为其他经营者拉砂子的司机潘某某等人,致使潘某某等人不敢运输其他砂场的砂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被告人闫某使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砂场经营、强买强卖砂产品等方法垄断砂场经营,强迫交易数额达114万元。最终,我院依法判处闫某等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二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至一百五十万不等。
事实充分证明,没有安定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就寸步难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就是要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平正义。以社会安全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安全稳定,就要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是组织开展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专项整治,深入企业开展宣传和线索摸排工作,对“行霸”“市霸”等扰乱市场的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对强迫交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等行为,一经发现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一律一追到底,严惩不贷。二是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及以暴力方式侵害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对暴力犯罪一律从严惩处,以案释法发挥警示作用,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向好。
2.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构建稳定的经济环境。
2017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孔某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承建商场需要资金为借口,向社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10675万元,后资金链断裂,投资人钱款均未兑付;2019年审理的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赵某作为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总负责人,2015年至2018年期间,协助善林(上海)金融公司开展线下业务在宁城县及周边地区非法吸收资金26061万元,未兑付本金11412万元。
2017年至2022年5年期间,我院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16件、集资诈骗罪案件2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13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案件涉案金一般在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非法传销类案件的涉案金额一般也在几百万元不等。由此可见,破坏市场经济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金融诈骗类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案金额较大,投资人和被害人的损失也较大,大部分市场资金被卷入后,会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为此必须严厉打击。要严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预警防范投资融资风险,全力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确保金融市场安全稳定。同时在惩治非法集资类涉众犯罪案件时,还要准确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区分集资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还是主要用于资本货币经营,对于后者应当从严惩处;二是支付的利息、费用等集资成本是否高于正常的经营利润,对于超过正常经营利润的,应当坚持打早打小;三是系长期依赖集资款进行经营还是短期利用集资款度过经营难关,前者最终发生资金链断裂造成社会危害具有高概率,符合从宽条件的也要控制幅度。
3.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提供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
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向好,就必须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绝不姑息,平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树立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鲜明导向,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生产经营。
在审理合同诈骗等刑民交叉类案件时,严格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防止刑罚适用的扩大化。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企业的商事案件,往往带有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倾向,如当事人先以经济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发现合同诈骗的犯罪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前,要多方研判、仔细斟酌,因为合同诈骗或诈骗罪均已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尚能以民事手段解决纠纷,是否不宜上升为刑事犯罪?就刑法的“谦抑性”而言,如果尚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则不可通过刑事手段解决经济问题。同时还应当甄别以下情形:一是滥用权利并恶意利用司法资源,把刑事程序当作施压讨债的工具;二是因对方陷入困境一时难以挽回损失,希望借助判刑来报复;三是寻求办案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谋取不法保护。对此,在审理刑民交叉类案件时,应当先对民事事实作出准确分析和认定,再作出是否触犯刑法的性质判断,不宜先作出有罪推定,再用刑事法律解释民事事实,要切实履行把关过滤职责,防止以先刑后民为由解决经济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类案件会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发展,就是涉企业虚假诉讼类案件。虚假诉讼罪虽然是妨害司法犯罪,但如果虚假诉讼的被害主体是民营企业,则该类犯罪不仅会滥用司法资源,还会导致被害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发展,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如2020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犯虚假诉讼罪一案,被告人刘某以伪造的合伙债权确认证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合伙人向其偿还欠款368万元,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对被告持有的股权及经营的石材厂内的板材等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后经鉴定,合伙债权确认证明中的签名系伪造,最后刘某因涉嫌虚假诉讼被侦查立案。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在民事诉讼期间被害企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仍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发展。为此,对于涉企业虚假诉讼类案件一经发现,也要严惩不贷。
二、发挥刑事审判护航作用,保障企业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1.慎审速结,确保案件质效。
在审判阶段要切实履行审判职能,推行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确立专人负责、交办督办制度,使涉企案件平均办案周期大大缩短,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负面影响。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重大涉企案件要一律实行专案专办,组成专门合议庭,落实好重大敏感案件审委会讨论制度。同时,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办案效果,站位大局考虑全面,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尽可能挽回企业的损失,在刑罚后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要严格把握涉企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同时还要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比如:是否会造成企业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的泄漏;是否会引发涉案企业员工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反响;是否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等,真正在确保惩治犯罪的前提下,确保案件质效。
2.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利
办理涉企犯罪案件,重点在于公平处理利益关系、审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冲击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各类涉案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一是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决定逮捕时应当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作综合考虑。对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于经审查可能超期羁押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二是对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被告人,如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如2021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张某为某膨润土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该公司在开采膨润土矿过程中,超范围越界非法开采膨润土,经鉴定越界开采方量为9197.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037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对涉案地块进行了植被恢复。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保护企业的财产利益
企业的财产利益是企业发展的命脉,在审判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财产利益的不利影响,保障企业的发展活力。
一是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财产性强制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区分涉案财物是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还是企业的合法财产,禁止超标的、超范围的适用强制措施,在发现企业的合法财产及其他涉案财产被扣押冻结时,要及时予以解封发还,避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要对涉案财物的自然价值和市场价值妥善保护,避免失效浪费或价值减损。对于保存成本较高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可以依法处理,然后扣押、冻结所得价款。
二是强化追赃挽损,处理好从宽处罚与退赃退赔的关系。经济犯罪案件的损失赔偿问题较为关键也较难解决,在依法惩处侵害企业权益犯罪的同时,应当重视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追赃挽损也确有一定的局限性,故向被告人讲明政策法律、施加必要的压力,督促其想办法主动退赃退赔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都是合理的,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在办案中切实帮助涉案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
三、发挥刑事审判预警作用,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建立法律顾问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诸多企业不存在专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专业的公司制管理模式,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2.缺乏严格的法人财产制度,财务审批不严格,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企业财产处理随意性较大,缺乏合理合法避税常识和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很多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偷税漏税等案件的发生。3.缺乏相应的融资管理团队,面对日益严峻的资金回笼趋势,很多民营企业为了能够在市场中生存将原本正当融资行为走向了非法集资的道路。4.民营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只看重经济效益,忽视对于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在无知者无畏的情况下商事经营行为屡屡在刑事法律风险的边缘试探与游走。[1]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探索建立与法律援助机制相似的法律顾问机制,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顾问可以督导企业构建科学的管理模式,加强权力制约,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让企业严格落实财务审批制度,避免出现财产混同现象,同时重视融资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控与审查,避免资金链断裂承担法律风险;在企业制定经营方案或者重大决策时,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2.加强宣传预警,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
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离不开良好法治舆论氛围,要营造经营者自觉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针对不同领域的重点企业,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诚信守法、依法依规经营。
目前,各地对于防范贪污腐败、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项方案有很多,但是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还没有系统的建立起对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教育的方案。笔者认为,可以有针对性地建设警示教育基地,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引导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知法律底线,对法律心存敬畏。同时结合办案实际,深入分析涉企类案件的共同点和差异性,认真总结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向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发出预警。[2]认真落实普法责任,进一步开展“送法进企业”等专项活动,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教育,还可以通过公开审判、法律宣讲等方式,运用网络、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宣传法律法规,向企业提示涉法风险,提高企业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预判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3.多方联动,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强化司法建议的刚性作用,依法监督税务、环保、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业监管等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如非法采矿类案件,往往具有区域性、连续性特点,我院在审理被告人闫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中,发现闫某等人在采砂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长时间非法采砂,未得到有效制止,遂向水利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水利部门对在河道内及其河道范围内采砂、占用河道等行为加强监管,弥补工作漏洞,水利部门采纳了司法建议并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砂类案件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建立营商环境案件协调机制,加大工作融合力度,畅通与工商联、税务、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对已经发生的涉企刑事案件,可以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帮助涉案企业分析发案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帮助涉案企业挽回损失、走出困境、恢复发展。对企业在加快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多方联动共同推动营商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企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充满活力的创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1]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实证分析与规制.高艳清-《法制博览期刊》-2020
[2]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发挥研究.曾湲雅-《法制博览期刊》-2021